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重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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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岩,朱宏伟.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重构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J].中国律师,2008(6):61-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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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岩 朱宏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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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现代律师事务所;黑龙江省律师协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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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和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制度都是针对当事人一方在履行期限到来之前又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危险而设计的救济制度,并在各自法系的实践中都取得了相应的司法实效。通过两者的分析比较以及我国在借鉴后的评析中,我们可以看出预期违约制度更具优越性。因此可以通过舍弃不安抗辩权,借鉴英美法系完善我国的预期违约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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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安抗辩权制度 预期违约制度 《合同法》 权重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救济制度 合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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