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刑减免程序之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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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陆文德,马超杰,肖波.刑法五十三条规定的罚金刑减免程序之展开[J].法律适用,200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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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陆文德 马超杰 肖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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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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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减刑制度可谓目的刑论的产物。罚金刑的减免体现了刑法的人道主义精神,减轻已经身受重大灾难的服刑罪犯之经济负担,有利于感化、改造服刑罪犯。我国《刑法》第53条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19条同时规定: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但我国法律对"不能抗拒的灾祸"的具体内涵、减免程序的启动以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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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举证责任 执行机构 刑法 规定 财产刑 执行工作 第一审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裁定 罚金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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