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 既然个人意志自由已经成为普遍的信念,而在一个正常疆域与人口规模的国家,人民集会客观上已无可能,代表制民主便成了惟一合法的替代性制度.所谓代表,不仅指日常立法机关,而且--应该说首先--指向制宪权的委托行使.如何超越卢梭关于主权不能转让、公意不能被代表的绝对禁令呢?西耶斯(1748-1836)在<第三等级是什么?>1]中提供了最契合卢梭精神的论证,尽管他只字未提卢梭的名姓.作为一本政论手册,<第三等级是什么?>不适合进行复杂、详细的理论阐述,但是西耶斯以简约的言辞道出了代表制民主的基本原理.本文以卢梭的人民制宪权理论为前提,继而探析代表如何进入政治过程、如何改造(扭曲)了卢梭的纯粹的人民主权的政治结构.本文以<第三等级是什么?>第五章的论述为知识依托,阐释并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代表制民主的生成原理及代表制下的人民制宪权理论.本文重点论证了在代表制民主下宪法和制宪权意味着什么,为什么宪法不可或缺,制宪权为何天马行空,不可驯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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