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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单位:
吉林省人民政府
摘 要:
吉政发2013]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根据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进一步规范低保管理(一)规范认定条件。省政府负责制定和发布区域性低保标准。区域性低保标准发布前,仍由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负责制定当地低保标准,报省政府备案后发布施行。同时,明确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
关 键 词:
实施意见
低保政策
低保标准
街道办事处
乡镇政府
低保对象
县级以上政府
最低生活
低保工作
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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