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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昆利发展有限公司、晶泽有限公司不服湛江海关行政处罚决定案
摘    要:原告:香港昆利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均康,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培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东省分会法律部律师。委托代理人:应松年,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原告:香港晶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关承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培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广东省分会法律部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国勋,该公司董事兼经理。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湛江海关。法定代表人:李松昆,关长。委托代理人:方宁,广东对外经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国柱,湛江海关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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