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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维护与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兼论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
引用本文:李平龙,张河.社会公益维护与经济法责任形式的创新——兼论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9(3):44-45.
作者姓名:李平龙  张河
作者单位:1. 湖南理工学院,湖南,岳阳,414006
2. 湖南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湖南,岳阳,414000
摘    要:生活中如虚假广告,缺陷产品等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何有效规制?本文提出要进行法律责任形式的创新——把发布更正广告、召回缺陷产品作为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以有效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进而论证此类法律责任即属于经济法责任,经济法责任是独立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责任类型,其根本特征是直接的社会公共公益性,根本目的是直接恢复被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或消除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潜在威胁。

关 键 词:经济法责任形式  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责任的客观性
文章编号:1008-4053(2007)03-0044-02
修稿时间:2006年12月8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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