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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具体案件的监督
引用本文:李长桂,吴海涛.试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具体案件的监督[J].特区法坛,2004(11):10-10.
作者姓名:李长桂  吴海涛
摘    要: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在监督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具体工作和具体案件。对具体案件是介入还是不介入,是全部介入或个案介入,还是有条件地介入这个问题争论颇多。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宏观监督,即人大不应介入具体案件。认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关 键 词: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常委会  人大监督  法院  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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