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具体案件的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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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长桂,吴海涛.试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具体案件的监督[J].特区法坛,2004(11):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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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长桂 吴海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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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在监督实践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监督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具体工作和具体案件。对具体案件是介入还是不介入,是全部介入或个案介入,还是有条件地介入这个问题争论颇多。概括起来有三种不同的看法:一是宏观监督,即人大不应介入具体案件。认为,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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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大常委会 人大监督 法院 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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