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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债券亟需法律正名
引用本文:刘哲.担保公司债券亟需法律正名[J].中国律师,1998(6).
作者姓名:刘哲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
摘    要:充足的资金是现代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关键要素之一,因而多渠道的筹资方式成为公司资金来源的重要保证。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是现代公司经常采用的一种有效筹资手段,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通过发行债券取得资金有明确规定,使之成为一种法定的筹资方式。我国(公司法)也不例外。根据(公司法)第168条、第172条的规定,我国(公司法)仅允许公司发行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四种类型的公司债券。不知是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还是基于其它原因的考虑,(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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