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新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确定的辩论种类——兼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
引用本文:夏永全.论新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确定的辩论种类——兼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0):62-67.
作者姓名:夏永全
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摘    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新法第34条和第267条对原有规定作了较大调整,由此也带来了辩护种类命名上的分歧.被追诉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是为狭义的法律援助辩护,而办案机关依职权通知的法律援助是为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二者虽可统摄于广义的法律援助辩护概念之下,但使用指定辩护更具有妥当性;使用这些概念时需注意其分类标准与适用范围,否则容易产生混乱.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与新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需要尽快修改.

关 键 词:刑事诉讼法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种类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