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确定的辩论种类——兼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 |
| |
引用本文: | 夏永全.论新刑诉法第34条和第267条确定的辩论种类——兼论《法律援助条例》的修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10):62-67. |
| |
作者姓名: | 夏永全 |
| |
作者单位: | 西华大学人文学院 |
| |
摘 要: | 2012年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了辩护制度,扩大了法律援助的范围,尤其是新法第34条和第267条对原有规定作了较大调整,由此也带来了辩护种类命名上的分歧.被追诉人申请的法律援助是为狭义的法律援助辩护,而办案机关依职权通知的法律援助是为传统意义上的指定辩护;二者虽可统摄于广义的法律援助辩护概念之下,但使用指定辩护更具有妥当性;使用这些概念时需注意其分类标准与适用范围,否则容易产生混乱.同时,《法律援助条例》与新刑事诉讼法存在诸多不协调之处,需要尽快修改.
|
关 键 词: | 刑事诉讼法 指定辩护 法律援助 种类 |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