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规则建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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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陈甦.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的规则建构分析[J].环球法律评论,2023(3):59-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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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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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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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情形下,为兼顾股权转让的资源配置效益与资本充实的信用保障效益,应建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此次公司法修订在司法经验基础上,对该项规则进行了调整充实,但仍有结构性缺陷和应用性障碍。应将认缴制下的出资义务设定为股权负担,由此建构以“物的关系”为表征的股权受让人出资责任规则,并将出资义务履行情形分为三类,分别设置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出资责任:未届缴资期限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届期承担出资义务,转让人不再承担出资责任;未按期足额缴资而转让股权,由股权受让人承担出资责任,构成出资违约的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非货币出资财产实际价额显著低于认缴额而转让股权,股权受让人不承担出资责任,由该项出资的转让人承担差额补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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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资本认缴制 股权转让 出资义务 出资违约 出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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