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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投资协定对数据规制措施的可适用性:以适格投资为中心
引用本文:宋俊荣.国际投资协定对数据规制措施的可适用性:以适格投资为中心[J].环球法律评论,2023(2):39-54.
作者姓名:宋俊荣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摘    要:适格投资是界定国际投资协定适用范围和仲裁庭属事管辖权的重要依据。东道国数据规制措施是否受国际投资协定约束,取决于该措施是否与适格投资有关,共涉及五种场景。其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有两个:一是数据是否构成适格投资。目前,数据在“投资”定义列举项中的归属,以及是否符合适格投资空间要件、合法性要件和程序性要件,尚存在不确定性。二是东道国境外数据处理活动中的资产是否满足适格投资的空间要件。作为数字经济大国,我国应对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繁荣给予保护和支持,同时也须维护必要范围内对数字经济的规制权,避免我国承担过度义务。此外,我国应坚守国际投资协定与国际贸易协定适用于数据规制措施的边界,以防止我国在两种类型协定项下义务的错配。基于此,我国应从五个方面对投资协定适格投资条款进行完善,并在未来可能面临的相关国际投资仲裁案件中积极提出管辖权异议。

关 键 词:数据处理  数据规制措施  国际投资协定  适格投资  数据跨境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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