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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
引用本文:龚昌明,吴国礼,冯志伟.论监察调查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衔接[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23(1):124-128.
作者姓名:龚昌明  吴国礼  冯志伟
作者单位:甘肃省纪律检查委员会甘肃省监察委员会
基金项目:2020年度甘肃省社科规划项目“法法衔接实践路径研究”(20YB138)阶段性成果;
摘    要:监察体制改革后,宪法及监察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要建立互相制约、互相配合的工作机制,这就对两者之间的衔接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中,监察调查措施和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至为重要。在工作实践中,监察机关要区分案件不同阶段以及措施采用的先后顺序,妥善解决与司法机关在措施上的衔接问题,达到既依法依规办案以打击犯罪,又充分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以保障人权的目的。

关 键 词:监察机关  司法机关  监察调查措施  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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