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自动化行政的正当性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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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晴.论自动化行政的正当性基础[J].环球法律评论,2023(1):108-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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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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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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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作者参与的2019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大数据、人工智能背景下的公安法治建设研究”(19ZDA165)的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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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机关自我审查、相对人同意和立法授权是有关自动化行政正当性基础的三大主张,却各有局限和争议。建构自动化行政的正当性基础,本质是厘清自动化行政与法的关系。以是否逾越法律授权为标准,自动化行政系统可划分为非逾越系统和逾越系统。针对两类自动化行政系统,应分别确立不同的正当性要求。具体而言,非逾越系统经行政机关自我审查即可引入。逾越系统包括辅助干预系统、替代授益系统和替代干预系统。辅助干预系统的引入须分阶授权。替代授益系统的引入须经由相对人同意。替代干预系统的引入须获得被替代行政权的特别设定规范的重新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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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自动化行政 行政机关自我审查 相对人同意 立法授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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