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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涉外光船租赁合同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兼论我国法院扣船与外国临时仲裁的关系
引用本文:徐曾沧.案例解析涉外光船租赁合同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兼论我国法院扣船与外国临时仲裁的关系[J].仲裁与法律,2004(4):82-92.
作者姓名:徐曾沧
作者单位:广州海事法院法官
摘    要:本文通过对一宗涉外光船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解析,认为:外国临时仲裁条款的法律效力,应依据仲裁协议的准据法并结合1958年《纽约公约》,从其形式、当事人行为能力、仲裁事项的可仲裁性、仲裁协议内容等四方面加以认定。有效的外国临时仲裁条款不排除租方申请我国法院扣押船方所属船舶。对船方提供担保而言,租方若不在扣船之日起30日内提起仲裁,担保应裁定发还;若提起仲裁,如果租方请求得到仲裁支持,租方可申请法院执行担保,如果得不到仲裁支持,担保也应裁定发还。对租方提供的反担保而言,若租方的请求得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正确,反担保应裁定发还,若得不到仲裁支持,表明租方申请扣船错误,船方应在诉讼时效内向法院对租方提起因扣船错误引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并申请执行反担保。

关 键 词:涉外光船租赁合同  外国  临时仲裁条款  法律效力  担保制度  扣船行为  损害赔偿  仲裁事项  仲裁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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