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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立三对新中国劳动立法的贡献
引用本文:杜万启.李立三对新中国劳动立法的贡献[J].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1991(6).
作者姓名:杜万启
作者单位:中国工运学院工运研究室 副教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初,百业待举、百废待兴。反映在工运领域,是如何保证党对工会的正确领导,保证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推动工会运动的健康发展。为此,李立三和他的战友们同心同德、勤奋工作。李立三对新中国工会事业的建树是多方面的,在劳动立法方面的建树尤为显著。一、李立三是新中国劳动立法的倡导者和推动者新中国诞生后,李立三同志主持全总工作并兼任国家劳动部长,他大力倡导新中国的劳动立法,借以确立工人阶级在这方面的地位和权利,保障职工群众的各种正当利益,并要求尽快制定和颁布全国统一的、有权威的劳动法规。李立三从我国的国情实际出发,提出了新中国劳动立法的客观根据: 第一,工人阶级必须随着全国人民政权的建立而确立自己的法律地位。1949年10月新中国建立。随着政权性质的根本改变,工人阶级的地位也随之发生了根本变化。但是,这种变化需要得到国家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李立三长期从事工人运动,非常熟悉旧中国工人群众恶劣的劳动状况和悲惨遭遇。旧中国“工人生活象牛马一样,因而没有劳动保护是不行的,而我们今天的劳动立法的基本精神就在于保护劳动人民的利益。”他积极主张,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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