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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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艳丽.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再认识——兼评我国新《公司法》相关规定之进步与不足[J].法学,2006(11):14-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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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艳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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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审计学院法政学院;南京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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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的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制度。股权的内部转让立法模式有三种:绝对自由模式、相对自由模式和限制模式,新《公司法》依然采用旧《公司法》的绝对自由模式。股权的外部转让因选择同意权或优先购买权而形成了四种立法模式,新《公司法》程序上虽有所改变,但仍然既规定同意权又规定优先购买权,过于严苛。新《公司法》虽然补充了股权的继承、强制执行以及回购制度,但均存在一定缺陷,影响操作,而对于特殊主体如公司董事、职工等的股权转让问题尚未涉及,亟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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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有限责任公司 股权转让 强制执行 回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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