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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为中心的研究
引用本文:肖建国.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标准——以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为中心的研究[J].政法论坛,2010(3).
作者姓名:肖建国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重点标志性课题“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

关 键 词:执行标的  实体权属  案外人异议  物权公示原则  权利外观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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