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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平等八人故意伤害案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刑复字第141号 被告人李小平,男194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人,大专文化,原系广东省中山市理科虫草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广州市东山区寺贝新街8号902房。1998年4月10日被逮捕。1999年3月5日因病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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