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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与归位
引用本文:刘本荣,陈承洲.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与归位[J].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3(4):63-69.
作者姓名:刘本荣  陈承洲
作者单位:1.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海口,570206
2. 海南政法职业学院,海南海口,571100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2012年检察理论研究自筹经费课题《基于诉权的再审与基于检察监督权的再审》
摘    要:民事抗诉的基础或依据是检察监督权,针对的是审判权,在性质上是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与检察机关抗诉事由同一化,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09条又将当事人申请再审作为申请抗诉的前置条件,这些立法安排不断增强了检察机关民事抗诉的救济功能,与其应有的公权监督属性、公权监督目的渐行渐远。对于民事抗诉公权监督属性的迷失,应尽快在理论认识上厘清,在立法、实践层面归位。

关 键 词:民事诉讼  抗诉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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