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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抚恤办法
摘    要: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有关优抚法规、政策,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民政机关要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作用,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现行优抚法规、政策,根据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准确、及时办理司法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政治工作部门负责司法警察伤亡抚恤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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