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有待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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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吕长生,阮霄霞.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有待完善[J].人民检察,2012(1):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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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吕长生 阮霄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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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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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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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补充侦查 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 退回 三个方面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 法律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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