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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有待完善
引用本文:吕长生,阮霄霞.退回补充侦查程序有待完善[J].人民检察,2012(1):77.
作者姓名:吕长生  阮霄霞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由于对退回补充侦查的规定过于笼统,导致在办案实践中容易出现把关不严格、操作不够规范、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回补充侦查程序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笔者认为,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一是要明确退回补充侦查

关 键 词:补充侦查  侦查程序  刑事诉讼法  退回  三个方面  公安机关  人民检察院  侦查机关  犯罪嫌疑人  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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