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 |
| |
引用本文: | 陈卫东,刘婉婷.检察机关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的几个问题[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40-50. |
| |
作者姓名: | 陈卫东 刘婉婷 |
| |
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
| |
摘 要: |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立的一项新制度。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自上而下的立法导向型制度创制,既符合我国司法实践中反腐败和国际追赃追逃工作的需要,也与国际刑事司法趋势相契合。缺席审判制度的立法创设是在充分保障被追诉人知情权的基础上进行的,该制度对检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也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对此,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过程中,要始终把握本质要求,即缺席审判制度不是克减被追诉人权利的诉讼制度。相反,检察机关应当更为审慎地尊重和保障被追诉人的各项合法权利,通过严格依法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法律监督与司法救济等各项诉讼职责,实现缺席审判程序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与有机统一。
|
关 键 词: | 缺席审判 未经判决的财产罚没程序 起诉便宜主义 客观义务 知情权 |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 点击此处可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