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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团体隐形贿赂”
引用本文:王龙江.略论“团体隐形贿赂”[J].理论与当代,1996(2).
作者姓名:王龙江
作者单位:贵州省长顺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近年来党和政府不断采取种种措施清除腐败,但不时仍有少数机关单位的头头怀着种种动机,为着种种目的,以各种“理由”给上级某些要员或实权人物“送礼”,尤以逢年过节为甚,大车拉、小车送;一些掌管人、钱、物的要员,也借机向有求于已的单位和个人敲竹杠,明拿暗要,索要“礼品”。干部群众对这种腐败行为反映强烈,要求严厉查处。在这样的形势下,认真分析、研究“团体隐形贿赂”的特点、成因及危害,并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尤为显得必要和重要。 一、“团体隐形贿赂”的概念、形式及特点 “团体隐形贿赂”与其它贿赂形式略有不同,一般都是打着“联络感情”、“工作往来”等为“公”的旗号,蒙上“单位送”、“单位收”的面纱秘密进行,慷国家之慨,而实际得到好处的仅仅是少数几个人。笔者对此无以名之,暂名日:“团体隐形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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