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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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于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适用[J].人民司法,2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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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于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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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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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一:2005年12月3日14时许,王某无证驾驶严重超载的变型拖拉机,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左侧相刮擦,致摩托车摔倒,造成朱某颅脑损伤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逃逸。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2.4万元。宣判后,王某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提起上诉。在二审审理期间,王某与原审附带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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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机关 法院审理 经济损失 二审 证据不足 案例 刑事诉讼法 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罪 附带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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