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勤杂工侵吞单位钱财应如何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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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兵.银行勤杂工侵吞单位钱财应如何定性[J].人民公安,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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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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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情简介陈某,男,现年36岁,系某农业银行某分理处职工。1998年1月,他因犯错误被单位开除留用察看两年。后单位安排其从事勤杂、协助他人吸储等工作。1999年1月28、29日,陈某利用平时工作上的便利两次从本单位出纳员处取得盖有农行“现金收讫”章的空白现金解款单,并擅自到某钢丝绳厂收取该厂上缴农行分理处的存款计人民币9.5万元,后于29日下午携此款逃至新疆经商。案发后,其家人主动为其全额退赔。3月26日,陈某在新疆某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公安机关以陈某涉嫌职务侵占罪向某检察院提请逮捕。审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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