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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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青.“黑哨”龚建平犯了什么罪[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16(4):5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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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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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吴青(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法律系,福建,福州,35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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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黑哨”龚建平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主要观点有四 :无罪 ;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根据《体育法》等法律的规定 ,中国足协行使着国家行政职权 ,作为裁判的龚建平应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 ,因而其行为应构成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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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 “黑哨”犯罪 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受贿罪 |
文章编号: | 1008-6048(2002)04-0055-03 |
修稿时间: | 2002年5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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