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宪性审查的整体性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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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杨蓉.论合宪性审查的整体性标准[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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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杨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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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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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西方传统的合宪性审查,其判断合宪性的"宪"是以"权利"为中心的宪法规范,也就是在以宪法规范为标准的基础上,形成不同强度的审查基准。对于我国的合宪性审查制度而言,必须注意到我国宪法序言这一特色,并认识到宪法序言所具有的效力。我国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宪"是一个更大的整体性结构,不仅包含现行宪法正文文本,也包括在正文之外的两千多字的宪法序言。因此,可以将我国合宪性审查标准称之为整体性标准,这种整体性标准就是涵盖了宪法序言的审查标准。这种整体性审查标准的运作,不仅要承认宪法序言的效力,更要重视宪法序言的最高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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