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 |
| |
引用本文: | 徐尉,吴瑞霞.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J].中国律师,2007(12):60-61. |
| |
作者姓名: | 徐尉 吴瑞霞 |
| |
作者单位: |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检察院 |
| |
摘 要: |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出庭作证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刑事案件的证人大多不愿或不敢出庭作证,故现行通常做法是控、辩双方分别将自己的证人陈述作成证言笔录,在庭审举证阶段,仅以宣读形式了之.法官也不乏轻松地加以"认证"。证言笔录,属于传闻证据的一种.作成证言笔录仅是将证人证言初步固定化。证人证言若要成为定案证据,必须经双方充分质证,此种认定应以法官直接审理判断为宜。
|
关 键 词: | 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刑事诉讼 证人证言 刑事案件 传闻证据 定案证据 笔录 固定化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