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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创设的制度
引用本文:邱秀仙.债权文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而创设的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9(4).
作者姓名:邱秀仙
作者单位:龙岩市第二公证处;
摘    要: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整顿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持续、稳定地发展。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的。公证机关赋予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可以使诉权不再发生。公证机关对于没有经过公证证明的债权文书不能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的强制执行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公证文书,它只限于《公证法》第37条规定的范围。债权文书应符合法定条件和债务没超过履行期限。公证机关在出具执行证书时,应将债务人与担保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公证机关签发执行证书应当注明被执行人、执行标的和申请执行的期限,应对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新问题。

关 键 词:公证  保证  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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