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因泄愤抛弃货款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引用本文:卢标.因泄愤抛弃货款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J].法学,1994(2).
作者姓名:卢标
作者单位: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案情简介 1993年6月,被告人陈某被水产品个体户赵某聘为司机,负责赵某提供该县至杭州的水产品运输(车为赵某所有)。1993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向车主赵某提出,将自己的女友随车带往杭州游览,遭赵某拒绝,对此,被告人陈某遂怀恨在心。至杭州后,赵某将出售水产品的8.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分扎成两包,放置于驾驶室工具箱内。22日夜,被告人陈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趁赵某等人在车上熟睡之机,心生报复之念,将8.5万元现金扔出车窗外五米远的草丛中。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一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