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泄愤抛弃货款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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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卢标.因泄愤抛弃货款宜定故意毁坏财物罪[J].法学,199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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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卢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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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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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案情简介 1993年6月,被告人陈某被水产品个体户赵某聘为司机,负责赵某提供该县至杭州的水产品运输(车为赵某所有)。1993年8月21日被告人陈某向车主赵某提出,将自己的女友随车带往杭州游览,遭赵某拒绝,对此,被告人陈某遂怀恨在心。至杭州后,赵某将出售水产品的8.5万元现金,用塑料袋分扎成两包,放置于驾驶室工具箱内。22日夜,被告人陈某在驾车返回途中,趁赵某等人在车上熟睡之机,心生报复之念,将8.5万元现金扔出车窗外五米远的草丛中。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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