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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类公证事务解读
引用本文:付强.保管类公证事务解读[J].中国公证,2009(11).
作者姓名:付强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市中公证处
摘    要:<公证法>第12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 (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 (五)提供公证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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