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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浅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95年3月23日所作的“BBS铝制车轮”二审判决案
引用本文:刘立平.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与专利权的国际用尽论——浅谈日本东京高等法院1995年3月23日所作的“BBS铝制车轮”二审判决案[J].知识产权,1996(6).
作者姓名:刘立平
摘    要:一、前言 迄今为止,按照世界上实行专利制度的国家所通行的准则,包括大多数的巴黎条约成员国在内的世界上许多国家实行的专利法有关的规定及其精神,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将该专利权人在A国制造、并在A国合法转让后的专利产品进口至该专利权人同样已获得专利权的B国,即,专利产品的“平行进口”将被视作对该专利权人在B国的专利权的侵犯。 如日本特许法第101条规定:“下述行为视为对专利权或专用实施权的侵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生产、转让、租赁或进口,仅用于实施该发明的产品,或者表明、提出对该产品的转让或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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