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自首认定司法解释的反思——兼评《刑事审判参考》第755号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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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自首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自首认定上的困境延伸到了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困境首先来源于"自动投案"认定的标准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指向的事实"三者之间的矛盾,其次是对余罪自首中的"同种罪行"进行了不必要的扩张。"线索指向的事实"如能锁定犯罪嫌疑人,则其无成立自首的可能,而对"同种罪行"应理解为罪数上的连续犯,因此罪犯的犯行即使触犯同一罪名,如有同种数罪的可能,应认为仍有成立自首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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