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加的当事人中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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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学钧.被追加的当事人中谁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J].河北法学,199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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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学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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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西省吉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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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民事诉讼中,追加当事人的情形有三种:(-)应当追加的原告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二)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被告没有参加诉讼的;(三)依据《民诉法)第56条2款规定,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应当参加诉讼,经法院用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在这三种情形中,(关于适用冲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6条规定,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一审中无权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于被追加的原告和被告,是否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民诉法)和《意见)则没有明确规定,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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