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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
引用本文:秦云峰.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政府法制,2013(34):56-56.
作者姓名:秦云峰
作者单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
摘    要: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能。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简析。

关 键 词:审查工作  羁押  实践  《刑事诉讼法》  人民检察院  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机关  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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