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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的发生机理——兼析巩义市“2011·9·14”特大杀人案
引用本文:杨玉章.论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的发生机理——兼析巩义市“2011·9·14”特大杀人案[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8(5).
作者姓名:杨玉章
作者单位:郑州市公安局,河南郑州,450000
摘    要:犯罪现场非正常意识行为是指犯罪行为人由于潜意识中的易激惹敏感点被触动而产生强烈的扭曲观念,并在其支配下所实施的侵害他人的犯罪行为。此类行为人作案前有准备、有预谋,犯罪过程中意识清楚、指向明确,并有逃避打击的行为,案后供述思维清晰、记忆准确,因此此类犯罪行为人有自控力和自知力,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关 键 词:潜意识  非正常意识行为  易激惹敏感点  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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