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例外伤性眶尖综合征的法医临床学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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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杜新增,姜绍娥,任嘉诚,王晓明.一例外伤性眶尖综合征的法医临床学鉴定[J].中国法医学杂志,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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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杜新增 姜绍娥 任嘉诚 王晓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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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1000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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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眼眶外伤在法医临床学的鉴定中已不乏见,一般多由跌撞或拳击眼部所致。钝器造成的单纯性眼眶捅创较为少见。由于此类损伤易伴有视神经或颅脑损伤等合并症,故损伤评定较为复杂。其中外伤所致的眶尖综合征(Orbitalapexsyndrome)在法医临床学的文献中尚未见报道。本文通过一例伞端致眶尖综合征的检验,对其诊断标准、发生机理及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分析及探讨。案例资料齐某,男,32,既往体健。1994年8月15日因问路与他人发生口角,被对方用伞端捅入右眼眶上缘致伤,齐将雨伞拔出后,自感右眼胀痛,视物模糊,即刻到医院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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