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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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税杰雄.论经济法责任[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04,11(5):36-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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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税杰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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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绵阳,62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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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法律责任仅仅是法律后果中的特殊否定形式,法律责任按客体不同分为财产责任、行为责任、信誉责任、人身责任和资格减免责任.法律责任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工具具有"公共资源性"和发展性.经济法后果具有综合性,经济法责任主体和构成要件具有复杂性,经济法诉讼具有特殊性,私法责任和公法责任都不能满足经济法调整经济关系社会本位目的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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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法律后果 法律责任 经济法责任 公共资源性 |
文章编号: | 1008-5947(2004)05-0036-03 |
修稿时间: | 2004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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