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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引用本文:段守亮,苏琼,刘娟娟.本案应定性为故意杀人罪[J].法学,2007(4):155-158.
作者姓名:段守亮  苏琼  刘娟娟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摘    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故意杀人罪还是妨害公务罪?笔者认为,法院做出的判决是正确的。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逐层分析被告人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结合妨害公务目的与故意杀人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论证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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