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不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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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慎齐.“竞业禁止”不能只有权利没有义务[J].劳动保障世界,2008(5):4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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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慎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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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限制恶意竞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九十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从业期间和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必须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竞业禁止条款,保守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其他保密事项.否则。劳动者将承担违约责任,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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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竞业禁止” 保密义务 《劳动合同法》 权利 用人单位 商业秘密 恶意竞争 合同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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