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划分依据的再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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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建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划分依据的再思考[J].理论导刊,198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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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建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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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陕西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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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关于划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客观依据的问题,就社会矛盾系统来考察,应当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的特殊矛盾即阶段的矛盾特殊性.从唯物辩证法的观点审视,这应当说是毫无疑义的.因为社会不同阶段的特殊本质.是由它们各自的特殊矛盾所规定的.现在的问题在于,一定社会阶段的特殊矛盾到底是什么,长期以来,在理论上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界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问题讨论以来,对这一问题虽然提出了许多看法.例如,以生产力为依据,以生产关系为依据,以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统一为依据,以公有制发展的阶段为依据,以基本矛盾诸方面要素的综合为依据,等等.但是,这些不同的观点,都没有从社会矛盾系统演变的不同层次中,去探讨区别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矛盾,而是在社会基本矛盾这个层次的范畴中打转转.笔者认为,社会主义基本矛盾并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性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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