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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写磁卡并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引用本文:徐庆天,赵未扬.改写磁卡并取款的行为应如何定性[J].人民检察,1997(7).
作者姓名:徐庆天  赵未扬
作者单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犯罪嫌疑人李冰,男,19岁,系招商银行业务员。1996年12月,李冰利用办理“一卡通”储蓄卡的申请登记及存、取款的工作便利,采用猜测试验的手法获得储户张某的“一卡通”密码,再将自己的“一卡通”储蓄卡上的磁条信息改写成张某的磁条信息,然后用改写的磁卡及获得的密码到分行的自动取款机上取出张某的储蓄款1.5万元占为己有。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三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定盗窃罪。理由是:李冰虽为银行工作人员,但是其从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取出1.5万元不是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而是利用工作形成的便利条件,暗中复制储户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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