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义务 兼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运用
引用本文:徐少林,韩冰.论港口经营人凭提货单放货的义务 兼及不真正连带责任制度的司法运用[J].法律适用,2006(7).
作者姓名:徐少林  韩冰
作者单位:武汉海事法院,武汉海事法院
摘    要:在我国海运实践中,存在一种特殊的单证——提货单。所谓提货单(Delivery Order),又称小提单,是收货人凭正本提单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换取的可向港口装卸部门提取货物的凭单。在国际大宗散货运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