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补强规则在贿赂案件证明中的适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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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吴明磊.口供补强规则在贿赂案件证明中的适用[J].中国检察官,2001(3):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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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吴明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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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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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贿赂案件是一种高隐蔽性、缺少物证证明的案件,因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在案件证明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口供证据又是一种具有真焦难辨性和不稳定性的证据,适应口供定案必须遵循法定的规则,其中口供补强规则就是一项基本的证明规则。这一规则要求,被告人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相印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作为定案根据的口供必须有其他证据予以补强。这一规则的提出,是为了增强口供的证明力,防止对案件事实的误认而确定的。英美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法中都有口供补强的证据规则。我国《刑事诉讼法》46条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就是说仅凭口供不能定案,这实际上就是对被告人的供述要求补强的补强证据规则。在贿赂案件的证明中,有两个涉及该规则适用的问题有待于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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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贿赂案件 刑事诉讼 证据 口供补强规则 口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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