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行为跨越新旧刑法应适用新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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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唐若愚,胡彦昌.犯罪行为跨越新旧刑法应适用新法[J].人民检察,19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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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唐若愚 胡彦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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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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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如果一个犯罪行为开始于旧法施行期间,结束于新法生效之后,应该适用哪个法律?对此,我国刑法没有明文规定。但根据理论界通行的观点,应该适用新法。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该款虽然是关于追诉期限起算的规定,但它表明了立法意图,即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实施犯罪行为开始到行为终了为止这一过程中,行为人都是处于犯罪的状态,犯罪行为什么时候终了,犯罪状态什么时候结束。既然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于新法生效之后,表明他的犯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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