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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
引用本文:袁承东.简述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立法依据[J].人大研究,2004(3):40-41.
作者姓名:袁承东
作者单位: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大法制委员会
摘    要:《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九条、《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亦然。这些立法除享有一般地方立法的职能外 ,还具有变通职能。作为总的变通立法授权 ,《立法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 ,对法律和行政…

关 键 词:民族自治地方  立法  宪法  人民代表大会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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