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罪新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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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妹.刑讯逼供罪新论[J].法制与社会,200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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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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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昌大学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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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讯逼供是任何文明社会都应该坚决摈弃和禁止的行为。我国刑法虽然对刑讯逼供罪早有规定,但立法的不足之处仍然较多,诸如犯罪主体范围过窄、法定刑不合理等。而现有的刑讯逼供罪的刑法理论也有待进一步深化,如犯罪客体的表述不尽科学。立法和理论所存在的问题仍值得我们去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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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讯逼供 犯罪主体 犯罪客体 法定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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