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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罗某应作无罪处理
引用本文:金勇刚.对罗某应作无罪处理[J].人民检察,1999(6).
作者姓名:金勇刚
作者单位:广东省佛山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对《人民检察》杂志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对罗某应作无罪处理。本案中因为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显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笔者认为争论的焦点是罗某主观故意是什么和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本文就此两方面展开论述。一、罗某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有非法使用股民账户内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故意(一)罗某在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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