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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
摘    要:(1993年7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了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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