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兼评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2、13条及相关条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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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丁海俊 吴克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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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北京,1001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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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刘保玉主持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07JDB012)《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制度衔接与规则协调》的前期成果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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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作为法律技术的连带责任解决了围绕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而展开的共同侵权行为概念的争论。无意思联络数人在各行为人行为原因力可分的情况下,由其各自承担按份责任;在各自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由该数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虽与共同侵权行为一样均应承担连带责任,但两种连带责任却有着性质上的差别,共同侵权行为应该坚持传统的主观说。在主观说的基础上,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是基于法律政策考量;无意思联络数人在行为原因力不可分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乃基于法律技术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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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行为 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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